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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3/7/10
發文文號
水保農字第1031814188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案由摘要
有關宜蘭縣政府函詢申請興建農舍為拆除併同興建,是否符合興建農舍資格相關規定1案,請貴署惠示卓見,請查照。
內容
一、依據宜蘭縣政府103年6月19日府農務字第1030097298號函暨貴署103年7月7日營署綜字第1030040700號函辦理。
二、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9條第2項第6款規定略以:「同一筆農業用地僅能申請興建一棟農舍,採分期興建方式辦理者,申請人除原申請人外,均須符合第二條第一項資格....」,揆諸立法意旨係為杜絕非為農業經營所需之小面積興建農舍造成農業用地破壞,新訂相關配套規定之一,本案原有農舍拆除併同興建,是否需依前開規定審核農舍興建資格,仍請貴署明示,俾便憑辦。
三、倘本案需依上開規定審核農舍興建資格,涉及是否符合無自用農舍意旨一節,本局意見如次,並請貴署惠示卓見:
(一)按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3條規定興建農舍申請人應無自用農舍,其立法意旨係為避免同一人擁有多棟農舍或已有農舍者再新購農地後興建農舍移轉等炒作農地之情事,爰倘農舍拆除併同,於能確定原農舍拆除後再行興建新農舍之前提下,准其得申請拆除執照併同建造執照辦理,以簡政便民,應無違反無自用農舍原則。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要求申請人自行切結,或依行政程序法第93條規定於許可農舍興建資格之行政處分另為附款之規定,以確保前開無自用農舍要件之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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