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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8/1/7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070250381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有關貴縣民眾○○○詢問農舍搭排及放流水規定等相關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一、依據內政部107年11月30日內授營綜字第1070452253號函辦理。
二、查本會前於107年11月2日以農企字第1070245415號函復○○○來函本會首長信箱所詢問題涉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之規定,先予敘明。
三、次查本辦法第9條第2項規定略以:「...四、興建之農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
五、農舍之放流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並排入排水溝渠。放流水流經屬灌排系統或私有水體者,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排入灌排系統者,應經該管理機關(構)同意及水利主管機關核准。(二)排入私有水體者,應經所有人同意。...」,揆其立法目的係為避免農舍放流水滯留或於農業用地範圍漫流,或溢流至附近農地,致影響農業生產環境、農產品品質及安全,爰農舍放流水經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處理過後,最終仍應排出農舍坐落農地,排入排水溝渠或私有水體(如其他私人之水路、溝渠等),且申請人應取得前述排水溝渠及私有水體之管理機關或所有權人同意,並無以設置私有蓄水池或淨化池等提供農舍放流水排入之情形,併予敘明。
四、另,有關○○○函詢本辦法第8條及第9條有關放流水標準及建造執照核發應備具書圖文件及認定疑義,依內政部107年11
月30日內授營綜字第1070452253號函示有關上開疑義之認定方式,係屬個案實務認定,應洽地方建築主管機關釐清,爰請貴府就個案事實釐清確認後逕復陳情人。
五、隨文檢附本會107年11月2日農企字第1070245415號函及○○○來函本會首長信箱影本4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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