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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8/1/16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070253990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有關貴府函詢農舍配置應符合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之要件,民眾擬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與道路之間有水利用地,是否屬直接臨接道路案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一、復貴府107年12月21日府農務字第1070282365號函。
二、「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立法意旨,本會業於104年10月21日農水保字第1041866479號函發布經營計畫書格式,載明農舍應「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興建之規定,作為地方政府審查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認定條件之重要依據,以避免農業生產空間破碎零散。
四、經查農地重劃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重劃後之農地坵塊,以能直接灌溉、排水及臨路為原則。」,實務上重劃區道路、水路工程規劃設計,常有水路介於農地坵塊與道路之間,並編定為水利用地;另未辦理農地重劃之灌區,亦有農田灌溉、排水路沿道路設置,便利水路維護,爰此等道路與農舍用地僅間隔水路,且該道路符合本會107年7月26日農企字第1070012917號函所定「政府施設或養護且供公眾通行,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者,得視為臨接道路。
五、基於農舍之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請貴府參照前開原則並就個案興建農舍之必要性予以審酌核處,並落實興建農舍後之稽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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