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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8/1/23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080202784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有關農民資格申請人未能檢具2年經營實績資料能否以例外情況考量審認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一、復貴府108年1月17日府農保字第1080015274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次查本會106年7月28日農水保字第1061856255號函(正本諒達)說明二略以:「(三)綜上,不論農業用地取得時點為本條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或後,該申請人係依第3條之1規定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認定者;抑或但書中以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以茲證明為農民者,除申請人身分認定以外,均須提出經營計畫書及2年內生產相關佐證資料,以供審查該筆農業用地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又有關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審查項目「經營現況」應敘明過去2年內經營實績、現況情形等,其目的在於要求申請人應有2年積極從事具經濟性之農業生產事實,以確保該農舍為配合於農業用地上從事農業活動所需而興建,爰仍應查核申請人於該地是否具有2年從事農業經營之生產實績。
四、至本案民眾以家中人數眾多,現有房舍不敷使用等原因申請興建農舍,與農業經營既無關聯,則缺乏興建農舍之合理性及必要性,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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