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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8/4/17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080209317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有關臺端詢問自有農地上遭他人占用且有他人之違法建物,得否申請私設通路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一、依據本會水土保持局108年3月7日水保農字第1081831441號函轉臺端108年3月5日申請書辦理。
二、查本會103年12月1日水保農字第1030236665號函,係針對已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依規定不得設置私設通路,惟臺端所述情節,係屬違法建物,並無上開號函之適用。另有涉及違反土地使用或建築管理情事者,仍應依區域計畫法或建築法相關規定處理。
三、另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附表一規定為「私設通路」為農牧用地容許使用項目之一,又該項目之附帶條件規定為「限於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或甲種、乙種、丙種、丁種建築用地,因未面臨建築線,無道路可出入需要者。」,至旨案情形得否申請私設通路,請逕向土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築主管單位洽詢。
四、又民法第765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及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對於不動產物權均有明文排除他人無權使用之規定,故土地所有權人基於善盡保管、利用之權責,土地如有遭他人侵奪之情事,自得依前開民法規定排除之,以符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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