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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8/4/9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080212415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有關貴府函詢合法興建農舍之農地,是否可再對其他鄰地提出袋地通行之請求,請查照。
內容 一、依據陳○○○108年3月20日書函辦理暨復貴府108年3月25日屏府農企字第10810677100號函。
二、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申請人檢附之經營計畫書,應載明該筆農業用地之農業經營現況、農業用地整體配置等,其中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鄰接道路,且不得影響農業經營用地之完整性。又上開辦法第9條亦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10%,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90%。故興建農舍之坐落農業用地,倘有設置供該農舍使用之道路,應計入10%農舍用地面積檢討,先予敘明。
三、本案依卷附資料顯示已取得農舍之建築執照,倘依前開說明,何以仍須對鄰地提出袋地通行權之需求,建議宜先釐明。復查民法第787條所稱之袋地通行權,係指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之主張,故以農舍為由容有未妥,至得否就該筆農業用地對鄰地提出袋地通行之請求,因涉民法之規定,建請洽詢貴府法制單位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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