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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8/4/23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080215934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有關貴府函詢○○○及○○○申請興建農舍配置是否符合「矩形配置於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之申請要件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一、依據○○○及○○○108年4月11日陳情書辦理,兼復貴府108年4月17日新北農牧字第1080645480號及新北農牧字第1080645481號函。
二、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五款規定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認定,由申請人檢附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經營計畫書格式,載明該筆農業用地農業經營現況、農業用地整體配置及其他事項,送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有關經營計畫書格式,經本會於104年10月21日以農水保字第1041866479號函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有案,其中針對農舍整體配置,已明定「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不得影響農業經營用地之完整性。但屬特殊地形者,不在此限。」,係為兼具農舍出入及避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故審查興建農舍用地應符合「臨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之要件。倘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已有臨接道路之前提,惟因現地如地形高低(如農業用地與路面形成高低落差)、坡度陡峭、地質結構不良等因素,確有配置之困難,經貴府認屬特殊地形者,始得例外考量。
三、又本辦法第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10%,扣除農舍用地面積後,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90%。...」。復依本會100年12月2日農水保字第1000168057號及100年12月21日農授水保字第1000179120號函示:「農地上農舍為連接現有道路所需之農路,倘經認定作為農舍通行之用,而非生產所需者,應將此作為農舍通行用途之設施,歸納為農舍附屬設施,於申請興建農舍時一併提出,其面積應併入農舍用地面積10%檢討」,以及本會104年4月17日農授水保字第1040211059號函示:「...山坡地範圍內申請農舍興建,按水土保持相關法規所擬具之水土保持計畫,依其計畫內容設置之必要水土保持設施,應屬農舍附屬設施,計入農舍用地面積內(農業用地10%)」,併予敘明。
四、綜上,本案之農業用地倘屬已有臨接道路但可認定為特殊地形,即允其農舍用地無法矩形配置於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則配置結果亦不得造成農業經營用地切割而影響完整性之情形,因涉及個案現況之實際認定,仍請貴府依前開法令審認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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