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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8/1/28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080701082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有關貴縣農友○○○擬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無檢附2年生產佐證資料,是否得以核發農舍農民資格證明書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一、復貴府108年1月3日府農務字第1080002168號函。
二、「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
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有關旨案涉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3條及第3條之1之執行疑義,本會前於106年7月28日以農水保字第1061856255號函(諒達)說明在案。意即申請興建農舍時,須認定申請人身分及審查經營計畫書及2年內生產相關佐證資料,以確認該筆農業用地確有積極農用之事實。
四、基於農舍之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請貴府參照前開原則並就個案興建農舍之必要性予以審酌核處,並落實興建農舍後之稽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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