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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8/2/26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080704481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有關貴府函詢農民資格審查之二年經營實績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一、復貴府108年2月12日府農保字第1080026480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以便利其農事工作,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有關旨案涉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第3條及第3條之1之執行疑義,本會前於106年7月28日以農水保字第1061856255號函(諒達)說明在案。意即申請興建農舍時,除申請人身分認定以外,均須審查經營計畫書及該筆農業用地自申請日往前至少2年經營實績,以確認該筆農業用地確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併予敘明。
四、至該筆農業用地如因休耕事由而未實際供農作,因已無農業經營之事實,故未符合本辦法明定可興建農舍之意旨。
五、基於農舍之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請貴府參照前開原則審認個案是否符合上開積極利用之意旨,並就其興建農舍之必要性予以審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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