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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8/1/10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070254950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有關貴府函詢個別農舍因建築線退縮所造成道路與建物間農地面積是否須計入農舍用地面積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一、復貴府107 年12 月26 日府農林二字第1072531333 號函。
二、「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查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應確實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又依本辦法第9條第2項第3款規定「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90%。」,爰本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該計畫書內敘明「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係為確保該筆農業用地90%為完整區塊留供農業生產使用,避免農業生產空間破碎零散,故本案農舍與臨接道路之空地應納入10%農舍用地面積。
四、基於農舍之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旨案農舍配置及農舍用地面積之審認,請貴府參照前開原則並就個案事實予以審酌核處,並落實興建農舍後之稽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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