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級:
小
中
大
法規目錄
法規檢索
解釋函檢索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說明
申請表格下載區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上方連結區
法規目錄
|
法規檢索
|
解釋函檢索
|
相關連結
|
網站導覽說明
|
14px
|
16px
|
18px
|
主要內容區
首頁
»
最新解釋函
»
消息內容
最新解釋函
友善列印
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8/5/29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080219907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有關離島地區興建農舍取得登記原因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一、依據內政部108年5月13日內授營綜字第1080116847號函辦理。
二、依內政部上開號函(諒達)略以:「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略以:『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10%...。但於離島地區,以下列原因,於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28日修正生效後,取得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於上開日期前所有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一)繼承。(二)為民法第1138條所定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因被繼承人之贈與。』已明定離島地區不受農舍用地面積10%限制之資格條件(即取得原因及時點)...三、至本案原取得農業用地之時點,以及貴會首揭函說明四所提陳情人於93年受贈取得部分土地所有權,再於108年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等過程,涉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所稱取得農業用地之時點認定基準...」,先予敘明。
三、針對前開土地取得時點認定部分,本會前以104年6月26日水保農字第1041881352號函、108年4月25日農企字第1080709324號函復貴府在案,爰本案農舍申請資格,是否符合上開原則,請貴府再予衡酌。
消息內容
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無法呈現某些特效,但不影響網頁的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