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級:

deco-icon-leaf最新解釋函

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8/5/29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080219907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有關離島地區興建農舍取得登記原因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一、依據內政部108年5月13日內授營綜字第1080116847號函辦理。
二、依內政部上開號函(諒達)略以:「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略以:『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該農業用地面積10%...。但於離島地區,以下列原因,於本條例中華民國89年1月28日修正生效後,取得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於上開日期前所有之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者,不在此限:(一)繼承。(二)為民法第1138條所定遺產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因被繼承人之贈與。』已明定離島地區不受農舍用地面積10%限制之資格條件(即取得原因及時點)...三、至本案原取得農業用地之時點,以及貴會首揭函說明四所提陳情人於93年受贈取得部分土地所有權,再於108年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等過程,涉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所稱取得農業用地之時點認定基準...」,先予敘明。
三、針對前開土地取得時點認定部分,本會前以104年6月26日水保農字第1041881352號函、108年4月25日農企字第1080709324號函復貴府在案,爰本案農舍申請資格,是否符合上開原則,請貴府再予衡酌。
消息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