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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8/6/17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080714930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有關貴縣民眾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審查認定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一、復貴府108年5月22日府農輔字第1084013088號函。
二、「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 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 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 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 先予敘明。
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3款規定,農民指直接從事農 業生產之自然人,即應以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為要件,又倘係 興建農舍之申請人,除應符合上開直接從事農業生產外,其 農民資格之審認,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 法)第3條之1規定:「農民之認定,由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 時,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但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 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另須 依本辦法第2條規定提出經營計畫書及2年內生產相關佐證資 料,以供審查該筆農業用地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併予敘明。
四、綜上,針對農舍申請案件之審認,除應考量該農業使用之內 涵外,亦應核實審酌申請人確有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事實, 始有允其興建農舍之必要性及合理性。爰依貴府來文所述, 申請人目前任職於科技公司,雖有連續兩年繳售公糧證明, 惟是否足以審認申請人符合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要件,建議 貴府亦可依行政程序法第40條規定,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 必要,得請申請人出具非屬該公司之專職人員等相關佐證文 件並切結,以利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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