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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8/9/6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080237121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有關貴縣民眾○○○持有農地上有違規物,涉及無自用農舍審查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一、復貴府108年8月28日府農保字第1080168036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略以:「依本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本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依本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前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爰此,無論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或後取得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者,申請人須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併予敘明。四、次查本會104年2月12日農授水保字第1031828198號函釋示農民申請興建農舍無自用農舍審查原則,申請人應檢具稅捐稽一、復貴府108年8月28日府農保字第1080168036號函。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三、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略以:「依本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本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依本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前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爰此,無論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或後取得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者,申請人須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併予敘明。四、次查本會104年2月12日農授水保字第1031828198號函釋示農民申請興建農舍無自用農舍審查原則,申請人應檢具稅捐稽一、復貴府108年8月28日府農保字第1080168036號函。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三、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略以:「依本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下列條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四、申請人無自用農舍者。...」,本辦法第3條規定略以:「依本條例第18條第3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應為農民,且其資格應符合前條第1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爰此,無論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或後取得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者,申請人須符合無自用農舍條件,併予敘明。四、次查本會104年2月12日農授水保字第1031828198號函釋示農民申請興建農舍無自用農舍審查原則,申請人應檢具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申請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申請人切結無自用農舍等文件,以供查核。故查詢清單所列房屋或未列於查詢清單而經查核機關實地勘查確有建築物(以坐落農業用地上為限),而無法提供使用執照影本者,均應請建築物所有權人先辦理「建築物第一次登記」或補辦建築物「使用執照」,並於建物所有權狀或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欄註明用途,以釐清是否為「農舍」。
五、依貴府案附資料,本案○○○是否擬於其所有之其他農地申請興建農舍,而須確認其所有之花蓮市○○○地號上是否存有農舍?如是,貴轄花蓮市公所針對○○○地號土地出具確無現有農舍證明書,並說明現地存有棚架及儲水槽等物,其性質究屬建築物,不無疑義,宜請先洽建築主管機關協助確認。倘上述棚架及儲水槽等物性質屬建築物,仍應依前開原則查明該建物確非屬申請人所有之農舍。
六、另,倘申請興建農舍土地外之其他農業用地上有他人所有或占用之建物,涉及違反土地使用使用或建築管理情事,請貴府本於權責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或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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