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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8/9/17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080237431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有關農地經法院判決袋地通行鋪設道路,是否影響農業使用證明及農地興建農舍資格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一、復貴府108年8月30日屏府農企字第10871895200號函。
二、查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其主要目的,係為調和個人所有之利害關係,惟未對於具有通行權人賦予闢設以通行為目的之道路要求,亦未對可排除其他法令之限制有所規範,先予敘明。
三、基於農業用地上之使用,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等相關規定。倘與農業經營相關之農業設施,如為固定基礎設施者亦應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提出申請,並依是否具合理性及必要性等條件予以審查。至是否得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仍應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辦法辦理。
四、至「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應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農舍辦法)規定審認許可,始得興建。其中農舍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該筆農業用地不得小於0.25公頃」係以整筆土地認定;又同項第5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至農業用地上之道路是否計入農舍用地面積,本會前於100年12月2日農水保字第1000168057號函略以:「農地上農舍為連接現有道路所需之農路,倘經認定僅作為農舍通行之用,而非生產所需者,應將此作為農舍通行用途之設施,歸納為『農舍附屬設施』,於申請興建農舍時一併提出,其面積應併入興建農舍土地面積10%檢討。」解釋在案(諒達),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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