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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8/9/25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080239359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有關貴府函詢貴轄民眾擬申請農舍重建或增建,而其農民興建資格審查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一、復貴府108年9月11日府農保字第1080204910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兼顧放置農機具及居住之需求。爰此,農地興建農舍應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前提下,由農民為農業經營需要而申請,以落實農地農用政策及農舍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意旨,先予敘明。
三、基於農舍係農民因農業經營需要而申請,故既存農舍於符合原行政處分許可內容前提下,而擬採分期興建方式辦理增建者,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9條第2項第6款規定,其申請人如為原申請人,自無須重新審查其農舍興建資格,如非原申請人,則須重新審查其農舍興建資格,以確保興建農舍之立法意旨。又依內政部營建署102年9月6日營署綜字第1023040450號函說明三略以:「...欲申請增建之農地經再次移轉後雖回歸原申請人所有,惟其土地取得時點不同已造成興建資格認定標準變動,已非本辦法第9條第2項第6款規定所稱之原申請人...。」。
四、依貴府案附資料,本案申請人○○○於93年買賣取得農舍及其農業用地,其已非本辦法第9條第2項第6款規定所稱之原申請人,爰其申請農舍拆除重建或增建,皆應重新審查其農舍興建資格。
五、另,按內政部營建署105年3月25日營署綜字第1050014507號函說明三略以:「如屬建築法第9條規定之改建或修建行為,尚非本辦法前揭規定所稱『採分期興建辦理』之情形,得逕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向當地建管單位申請。」,至農舍牆面及屋頂補強行為,究屬建築法何種建造行為,宜請先洽建築主管機關協助確認;倘屬建築法第9條之改建或修建行為,請貴府依上開函示就個案情形審慎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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