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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8/10/9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080242177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有關○○技師事務所函為農舍用地面積計算疑義一案,請查照。
內容
一、依據○○技師事務所108年9月27日瑞豐字第1080000056號函辦理。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應確實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又依本辦法第9條第2項第3款規定「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90%。」,本辦法第2條第2項訂定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該計畫書內敘明「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係為確保該筆農業用地90%為完整區塊留供農業使用,避免農業生產空間破碎零散。綜上,10%之農舍用地應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前提下,該農舍用地範圍內之農舍建築物本體始依退縮距離予以配置,惟不得超出10%之農舍用地範圍外。查本會前於108年9月10日以農企字第1080238587號函復貴局在案(諒達)。
三、基於農舍之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仍請貴局依個案實情衡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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