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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8/10/23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080245436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有關貴公所函詢辦理「土地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興建農舍補發使用執照」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一、復貴公所108 年10 月18 日萬鄉建字第1080018283 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 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且 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 可興建農舍,又農舍之申請人資格、許可條件、最大基層建 築面積與高度、興建方式等申請要件,於實施區域計畫地區 建築管理辦法或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農舍辦法) 均有明確規範,並非合法房屋即等同於農舍,故倘屬合法房 屋擬認定為農舍,應符合現行農舍辦法之規定,始為適法。 三、另查於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前之建築物,依「製 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23 點規定:「經編定使用之土地,如土地所有權人檢具確於公 告編定前或公告編定期間已變更使用之合法證明文件,依照 第9點第2款編定原則表及說明辦理更正編定。」,又依內政 部105年8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51306434號函有關非都市 土地辦理更正編定為一般建築用地,實地是否需有合法房屋存在,始得核准其更正編定之補充說明略以,按更正編定主要係審認於實施管制前,已有合法房屋存在之事實,從而將編定錯誤之使用地類別更正編定為一般建築用地,其准駁關鍵應為「是否於實施建管前或公告編定前即有合法建物存在,而有編定錯誤之情形」。因案關實施管制前個案事實之審認,倘編定錯誤事實經查明確定,自得准予更正編定為正確之使用地類別。
四、綜上,旨案倘為合法建物依前開說明,應如何審認,始符適法規定,建請貴公所依個案實情或洽詢花蓮縣政府地政單位予以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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