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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8/8/28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080724023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有關民眾申請坐落貴市后里區○○○地號(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農業用地興建自用農舍之申請人資格條件審查,涉及農舍是否得認屬臨接道路之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一、復貴局108年8月19日中市農地字第1080028397號函。
二、有關「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不得影響農業經營用地之完整性」所指之「道路」,本會前於107年7月26日農企字第1070012917號、108年1月16日農企字第1070253990號、108年5月6日農企字第1080206692號函說明在案,該道路係以「政府施設或養護且供公眾通行,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並採認「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以及道路與農舍用地之間,如有間隔水路或該水路已編定為水利用地等情形,得視為臨接道路之審認原則,先予敘明。
三、基於農舍之審認尚須依現況事實認定,針對涉及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請貴局參照前開原則予以審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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