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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8/10/22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080729215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有關南投縣名間鄉公所函詢農舍基地調整案,請惠示卓見俾憑研處,請查照。
內容
一、依據南投縣名間鄉公所108年10月14日名鄉建字第1080016257號函辦理(如附件)。
二、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12條規定:「...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申請興建農舍領有使用執照之農業用地經套繪管制,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除:一、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二、非屬農舍坐落之農業用地已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三、農舍用地面積與農業用地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經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申請解除套繪管制後,該農業用地面積仍達0.25公頃以上。前項第3款農舍坐落該筆農業用地面積大於0.25公頃,且二者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其餘超出規定比例部分之農業用地得免經其他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逕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解除套繪管制。...」,爰倘符合前述各款條件之一者,始得辦理解除套繪管制,且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似非得變更農舍用地面積,從而計算二者面積比例,先予敘明。
三、依南投縣名間鄉公所來文所述,旨案農舍已領有(107)名鄉建(使)字第00022號使用執照,該案得否再申請基地分割及調整規模,因涉及建築相關法令及本辦法第12條實務執行疑義,請惠示卓見俾憑研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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