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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8/9/18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080238598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有關臺端函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簡上字第19號)是否違反農業用地法規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一、依據法務部108年9月5日法律決字第10803513331號書函、108年9月5日法律決字第10803513330號移文單暨臺端108年8月29日書函辦理。
二、查民法第787條第1項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其主要目的,係為調和個人所有之利害關係,惟未對於具有通行權人賦予闢設以通行為目的之道路要求,亦未對可排除其他法令之限制有所規範。基於農業用地上之使用,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等相關規定。倘與農業經營相關之農業設施,如為固定基礎設施者亦應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提出申請,先予敘明。
三、「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應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農舍辦法)規定審認許可,始得興建,併予敘明。
四、依臺端來文所述,按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對於同段○○○地號部分土地有通行權存在,且該段○○○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應容忍該段○○○地號土地所有權人開設砂石級配道路以為通行,仍應符合上開相關法令規定。
五、副本抄送屏東縣政府、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隨文檢送旨案書函及附件1份),有關該書函說明三針對已核發建築執照:(106)墾環字第○○○○○號之農舍是否依法須具備聯外道路一節,惠請妥處逕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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