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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8/9/26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080240030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有關屏東縣政府函詢農舍因相關法令致建築物本體需退縮,造成道路與建物間之農地面積是否須計入農舍用地面積疑義案,請惠示卓見俾憑研處,請查照。
內容 一、依據屏東縣政府108年9月16日屏府農企字第10874418000號函辦理。

二、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應確實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又依本辦法第9條第2項第3款規定「供農業生產使用部分之農業經營用地應為完整區塊,且其面積不得低於該農業用地面積90%。」,本辦法第2條第2項訂定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該計畫書內敘明「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係為確保該筆農業用地90%為完整區塊留供農業使用,避免農業生產空間破碎零散。綜上,農舍因相關規定需退縮者,係指10%之農舍用地應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前提下,該農舍用地範圍內之農舍建築物本體始依退縮距離予以配置,惟不得超出10%之農舍用地範圍外,本會業於108年9月11日以農企字第1080237119號函復該府在案(如附件),先予敘明。

三、查貴部於105年9月9日營署綜字第1050055153號函略以:「...農業用地如因現有道路(該道路係無償提供公眾使用者)、公共溝渠或河川通過,或建築線指定致退讓部分屬公眾通行使用者,得先扣除上開使用面積後,再予計算農舍與農業經營用地面積...」,倘依貴署前開函扣除部分面積後,致供農業使用之農業經營用地面積低於該筆農業用地面積90%,應如何檢討農舍與農業經營用地面積及配置,惠請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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