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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8/9/6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080725020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有關○○○陳為申辦農舍用地解除套繪案,涉及解除套繪程序疑義,係屬貴管,爰請協處逕復,請查照。
內容 一、依據○○○108年9月2日申請書辦理。

二、查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2條規定:「...已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地籍套繪圖上,將已興建及未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分別著色標示,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農舍用地面積與農業用地面積比例符合法令規定,經依變更使用執照程序申請解除套繪管制後,該農業用地面積仍達0.25公頃以上。...」,爰申請解除套繪管制,農舍用地面積與農業用地面積比例應符合法令規定,倘該農業用地為耕地者,亦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始得辦理分割,先予敘明。

三、依○○○申請書所陳,旨案經桃園市政府核准解除套繪並完成土地分割在案,惟未塗銷套繪註記,因涉及解除套繪實務執行程序,移請貴署主政,惠請協處逕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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