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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8/10/17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080238648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有關貴局函詢民宿登記證上登記疑義事項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一、復貴局108年9月6日觀宿字第1080916119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又農舍應以自用為原則;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須經許可之行為,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有關以農舍申請民宿者,得否比照住宅之方式辦理民宿登記一節,依農業用地准許興建農舍之立法意旨,農舍與單純供居住使用之一般住宅有別,應由農舍及其農業用地所有權人經營及管理,始符農舍自用之原則,故自無法比照住宅之辦理方式。又有關農舍及其坐落用地屬共有情形者,本會已於108年7月24日以農企字第1080229787號函復貴局,民宿經營者應為農舍及其坐落土地之所有權人,屬共有情形者亦是在案。

四、至本會103年2月14日農水保字第1031865030號令,共有農業用地得由其中一位共有人或部分共有人,徵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及檢附分管契約等申請興建農舍,依上開號令規定核准興建之農舍,應由農舍之全部所有權人共同使用,始符農舍應自用之原則。而該類農舍復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民宿管理辦法規定,就自用農舍之空閒房間申請作為民宿使用,本會認為自應由農舍全部所有權人共同經營與管理。

五、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略以:「經檢查農業用地與農舍未依規定使用者,...依相關規定處理,並通知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許可。」,倘於辦理農舍稽查作業時,如申請作民宿使用之農舍有非自用或農業用地未積極作農業使用等情形,均屬違規使用,則應依相關規定處理;至其裁處對象是否如貴局來函說明五之後段處理情形,尚宜由權責機關依個案事實予以審認;貴局認為民宿經營者似毋須配合農舍稽查及管理,而須登記農舍或農地全部所有人之必要,承前述農舍之性質及其立法目的,亦有誤解,併予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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