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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9/2/4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1090203978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農舍申請作為民宿使用應由全部所有權人共同經營與管理,共有人得否出具放棄經營民宿申明書,俾利其他所有權人申請經營民宿一案
內容 一、依據南投縣政府109年1月31日府觀產字第1090025239號函辦理。

二、有關農舍申請作為民宿使用應由全部所有權人共同經營與管理一節,查本會前於108年10月17日農企字第1080238648號函覆貴局在案,並經貴局108年10月29日觀宿字第1080923346號函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在案。

三、依南投縣政府來文說明二所述,因具軍公教身分、本身無經營意願或其它因素致無法共同經營與管理民宿舍者,即與貴局前開108年10月29日號函所述原則不符。另針對民宿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不得經營民宿者,查本會前於107年12月10日農企字第1070245911號函復貴局在案,惟部分縣市似仍有相關疑義,因尚涉及民宿管理政策與民宿登記審認事宜,惠請
貴局協處逕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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