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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9/3/12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 1090207065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農業用地上合法農業設施得否變更為農舍使用疑義案
內容 一、復貴府 109年2月21日府農務字第 1090028714號函。
二、查「農舍」係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需求,且需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農舍辦法)規定辦理;至如農業生產需要之「農業設施」,應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以下簡稱容許辦法)規定辦理,且不得作為住宅、工廠或其他非農業使用。故二者性質不同,依據之法源規定亦有別,先予敘明。
三、按容許辦法第 32條及第 33條規定略以:「...依本辦法取得同意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依建築相關法令規定須申請建築執照者,應於 6個月內向建築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且應依原核定之計畫內容使用,並不得作為住宅、工廠或其他非農業使用;未依計畫內容使用者,原核定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以及建築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爰未依計畫內容使用農業設施,除不得逕轉作農舍使用外,直轄市、縣(市)政府即應對其有適法之處置。
四、依容許辦法附表一規定,農舍非屬農作產銷設施之許可使用細目;又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6條附表一規定,農作產銷設施亦非屬農舍許可使用細目,本案倘因農業經營所需,衍生興建農舍需求,則應另行依農舍辦法規定申請,以為合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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