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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9/3/30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 1090210557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農業用地興建自用農舍之申請人資格條件審查疑義案
內容
一、復貴局 109年3月18日中市農地字第 1090009744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依據最高法院 96年台上字第 2595號民事判決略以:「所謂農舍,係指以耕作為目的或為便利耕作所建之簡陋房屋,以供堆置農具、肥料或臨時休息之用,而非以解決...居住問題為其目的。如所建房屋係供居住之用,即與農舍有間。」。故申請興建農舍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規定,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農舍興建資格後,由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始得興建,並始稱為農舍。簡言之,農業用地上未經申請而先行興建之建築物,不得認定為農舍,倘依建築法規定認屬為違章建築,且其性質屬為供居住使用之住宅者,本會 106年2月8日農水保字第 1051803352號函針對此類建築物亦有處理原則在案(諒達),先予敘明。
三、次查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農業用地容許使用項目並無容許興建住宅。又,依據本辦法第 5條第 1項規定略以:「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四、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定。...」,爰申請興建農舍之該筆農業用地,須於符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等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之前提下,始得依本辦法取得興建農舍資格。
四、至農業用地上存在未經申請興建之建築物,既不得認定為農舍,倘依建築法規定認屬為違章建築,當依該法及其法令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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