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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9/9/11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 1090238788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資格條件審查疑義
內容
一、復貴局 109年9月3日新北農牧字第 1091674604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非為解決居住問題,與一般家居住宅性質不同;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應有積極農用之事實,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3條第 1項第 3款規定,農民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自然人,即應以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為要件,又倘係興建農舍之申請人,除應符合上開直接從事農業生產外,其農民資格之審認,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3條之 1規定:「農民之認定,由農民於申請興建農舍時,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專家、學者會勘後認定之。但屬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或全民健康保險第三類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另須依本辦法第 2條規定提出經營計畫書及 2年內生產相關佐證資料,以供審查該筆農業用地確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
四、有關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審查項目「既有農業經營現況及規模」,申請人應敘明申請日往前起算至少 2年之經營實績、農產物種類、產量、銷售情形等,其目的在於審認申請人確有實際從事農業事實,並確保該農舍為特許農民於農業用地上從事積極性、經濟性農業生產活動所需而興建。旨案申請人出具之從事農業生產事實證明文件,應核實審酌申請人確有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事實,且於該農地之農業經營行為係屬常態之經營方式,並有申請興建農舍之合理性及必要性,始符合本辦法之規定。貴府倘有審查疑義,可採抽檢所提文件,或採現地訪談鄰近耕作戶、居民或糧商及農會等人員,以證明或確認該申請人是否有農業經營事實。
五、基於農舍之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請貴府參照前開原則予以審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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