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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109/9/21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 1090240666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申請興建農舍涉及農舍用地臨接道路疑義
內容 一、復貴府 109年9月11日府農農字第 1090183366號函。
二、查「農舍」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建築物,提供有心經營農業者於該農地上興建具有放置農機具兼具居住之需求,且於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係為許可之行為,並非擁有農業用地即可興建農舍,先予敘明。
三、有關農舍坐落用地之配置,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18條規定,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立法意旨,又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2條第 2項規定,本會依該條規定訂定經營計畫書格式,供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審認。為符合本條例之立法意旨,前開經營計畫書針對農舍整體配置,已明定「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不得影響農業經營用地之完整性。但屬特殊地形者,不在此限。」,故審查興建農舍用地應符合「臨側」及「臨路」之要件。針對「道路」之認定方式,本會前於107年7月26日農企字第 1070012917號、 108年1月16日農企字第 1070253990號、 108年5月6日農企字第 1080206692號函(諒達)說明在案,該道路係以「政府施設或養護且供公眾通行,並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並採認「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又倘農地現況有農田灌溉、排水路沿上開道路設置,且道路與農舍用地僅間隔水路者,得視為臨接道路之審認原則。前述「道路」係以現況事實認定,貴府於個案審查時,應就道路存在事實及道路性質認定之。
四、至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上因現有道路通過,宜先釐清該道路性質,倘為私設通路者,非屬農業使用範圍,與本辦法第2條第 1項第 5款該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規定不符;倘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路,得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規定辦理;倘為農舍通行用途者,應歸納為農舍附屬設施,一併計入農舍用地面積檢討。另,按本辦法第 5條規定,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舍。
五、基於農舍之個案審查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之權責,請貴府參照前開原則予以審酌核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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