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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90/12/4
發文文號 90年12月4日(90)農企字第900163216號函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037 釋繼承案件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時間認定案
內容 查民法第1147條及第1148條分別明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準此,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即已發生,被繼承之土地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應以繼承發生時之土地使用分區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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