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級:
小
中
大
法規目錄
法規檢索
解釋函檢索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說明
申請表格下載區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上方連結區
法規目錄
|
法規檢索
|
解釋函檢索
|
相關連結
|
網站導覽說明
|
14px
|
16px
|
18px
|
主要內容區
首頁
»
最新解釋函
»
消息內容
最新解釋函
友善列印
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90/12/4
發文文號
90年12月4日(90)農企字第900163216號函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037 釋繼承案件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時間認定案
內容
查民法第1147條及第1148條分別明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準此,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即已發生,被繼承之土地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應以繼承發生時之土地使用分區為準。
消息內容
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無法呈現某些特效,但不影響網頁的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