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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90/1/31
發文文號 90年1月31日(90)農企字第900103077號函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002 釋申請農用證明收取規費案
內容 查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審核除需作文件之審核外,尚需動員相關單位人員辦理現場會勘,增加行政成本之支出,故本會將其定位於農業發展條例第75條之審查費,而非證明文件費,因此,不論審查結果是否同意核發證明書,該項規費應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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