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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89/4/19
發文文號 無資料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釋拍賣之土地是否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示「耕地」,應向何機關函查案
內容 查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耕地」,係指合於下列規定之土地:(一)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之田、旱地目土地,或非都市土地暫未依法編定之田、旱地目土地。(二)國家公園區內,依國家公園法劃定之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該法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屬於前目規定之土地。有關都市計畫分區部分,可逕向都市計畫單位函查,至都市計畫外,非都市土地之用地別,於土地登記簿上即有記載,可逕向地政事務所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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