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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89/4/19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0890112373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釋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農地定義及用地類別案
內容 查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所稱「農地」,係指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之耕地而言,即合於下列規定之土地:(一)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或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之田、旱地目土地,或非都市土地暫未依法編定之田、旱地目土地。(二)國家公園區內,依國家公園法劃定之分區別及使用性質,經該法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認定屬於前目規定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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