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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91/4/9
發文文號 農中經一字第901008996號函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釋都市計畫農業區內土地申請圍牆、曬穀場疑義案
內容 有關「曬穀場」設施部分,曬穀場係以供農民在實際從事農業經營生產需要設置,查現行申請農業產銷必要設施種類之規定,僅就設置面積予以限制,對建造結構、材質等並未加規定,惟按稻穀乾燥之特性,曬穀場設置以土面為佳,水泥面次之。所擬申請之預定曬穀場係以大理石拼花建造,此材質舖設之場地並非稻穀乾燥之良好場地。至圍牆設施部分,農業用地周邊原則上不得興建與農業經營無關之圍牆,惟因基於農業經營管理之特殊需要,有須於農業用地周邊興建圍牆者,各縣市政府應將其視同農業、畜牧及養殖設施之一部分而併同容許使用申請案辦理。至於「農舍」周邊之圍牆,則屬農舍附屬設施,應依「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或「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宜併同農舍建築申請案一併申請為妥。
   (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農糧企字第○九三一○○六八四○號函)
   一、農民申請農業用地如作農業設施「曬場」使用,依照「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二款規定,係以自有農業用地面積百分之五計算,最大興建面積為三百三十平方公尺。至於其興建地點及建築材料,該辦法並未作明文規定。其申請人資格限制,凡農民或農業企業法人均可依法提出申請,惟產銷班由於目前尚未完成法制化,故須以班長或其他代表人個人名義作為申請人。
   二、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使用,訂定「曬場」容許使用細目目的在供曬製農產品使用,如其作為醃製酸菜使用,其所產生之廢污水恐將污染鄰近農地之虞,請農民另覓適當地點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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