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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90/9/27
發文文號
農中經一字第901025493號函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釋於共有土地申請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得否檢附部分共有人出具之土地使用同意書供第三人申辦疑義
內容
有關共有土地申請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為避免私權爭執,影響其他共有人權益,宜由全體共有人出具土地使用同意書為妥;惟如共有人間執有分管契約,且就其應有部分申請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無侵害他共有人之權益者,似可依該分管契約申辦容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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