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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89/5/23
發文文號 89年5月23日(89)農企字第890126724號函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001 釋申請人資格案
內容 查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僅為證明申請用地是否作農業使用,以供持憑辦理耕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申請稅賦減免之用,至其申請人可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權利關係人。本案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為土地之所有權人,以其公司名義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於法並無不合。(台糖公司為處分其農業用地可為申請人97-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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