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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89/7/7
發文文號
89年7月7日(89)農企字第890134469號函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006 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違規挖掘漁塭恢復作農業使用案
內容
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之規定,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不容許作養殖設施使用,擅挖養殖魚塭係屬違規使用之範疇,依據內政部76年5月6日台內地字第495814號函釋略以: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擅自挖掘漁塭違法使用,應依區域計畫法第21條規定令其恢復原狀。至所謂「恢復原狀」應以恢復至原無魚池、塭堤時之狀。是以其違規使用未恢復原狀前,不宜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97-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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