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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89/8/29
發文文號
89年8月29日(89)農企字第890142997號函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009 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核發後之撤銷案
內容
一、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核發之證明書,如因勘查之疏忽或其他原因,致核發錯誤,自得撤銷其證明書,但應注意信賴保護原則之規定;另農業用地經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且於該證明有效期間內,如有違規使用情事經查明屬實者,亦得廢止已核發之證明書,以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及第37條、第38條之規定意旨。
二、前開撤銷或廢止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事宜,除應通知當事人外,並應副知當地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及土地登記機關。(97-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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