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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89/8/31
發文文號 89年8月31日(89)農企字第890143024號函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010 釋經政府公告徵收禁止移轉之土地,得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案
內容 查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僅係查明該申請農業用地係作農業使用,俾供辦理申請興建自用農舍、耕地移轉登記以及申請稅賦減免之用,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關係人如有必要,自得依規定申請,並無限制申請之規定,且是否得以移轉或免稅,非農業單位所能考量。故本案申請人如擬申請,仍應受理,惟宜將該證明之用途告知,以利當事人自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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