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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89/8/31
發文文號
89年8月31日(89)農企字第890143024號函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010 釋經政府公告徵收禁止移轉之土地,得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案
內容
查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僅係查明該申請農業用地係作農業使用,俾供辦理申請興建自用農舍、耕地移轉登記以及申請稅賦減免之用,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關係人如有必要,自得依規定申請,並無限制申請之規定,且是否得以移轉或免稅,非農業單位所能考量。故本案申請人如擬申請,仍應受理,惟宜將該證明之用途告知,以利當事人自行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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