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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90/10/3
發文文號 90年10月3日(90)農企字第900152024號函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042 釋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土地得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案
內容 一、內政部營建署90年9月24日九十營署都字第057394號函釋略以:「按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30條第2款規定,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之土地及建築物,除作居住使用及建築物之第1層得作小型商店及飲食店外,不得違反農業區有關土地使用分區之規定;其土地如供種植農作物使用,與同施行細則第29條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應保持農業生產之規定相符,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相關法令規定。」
  二、準此,都市計畫農業區「建」地目土地,如實際供種植農作物使用而未閒置不用者,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2款有關「農業使用」之定義,得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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