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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90/9/7
發文文號 內政部90年9月7日台90內營字第9085315號函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043 釋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符合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之1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案
內容 一、按農業發條例及相關法規修正前,有關行政院83年11月28日臺財字第44533號函示:「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新市鎮特定區、住宅區或其他使用分區,在細部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如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認定,仍應依原來之土地使用分區別(或用地別)管制而視為農業用地,其於移轉或繼承時,仍有土地稅法第39條之2第1項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1條規定之適用」,其中「管制」之性質,應係指「原符合免稅規定之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新市鎮特定區、住宅區或其他使用分區,在細部計畫尚未完成前,如經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會同建築主管機關認定該該土地尚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而現況仍作農業使用者」而言,前經本部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並以84年6月9日台(84)內營字第8472866號函送上開會議紀錄,並經財政部以84年6月19日台財稅字第840330291號函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在案。
  二、農業發展條例及相關法規修正後,前開行政院函示業經納入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2項規定略以「……農業用地經依法律變更編定為非農業用地,在依法應完成之細部計畫尚未完成,無法依變更後之用地使用,經上開法律主管機關認定仍應依原來農業用地使用分區別或用地別管制使用者,得適用本條例……規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或田賦。」是以,有關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如何依照上開施行細則規定出具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乙節,仍請依照本部前開84年會商結論,由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會同建築主管機關認定該土地尚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後,於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內予以註明:「細部計畫未完成,尚未能准許依變更後計畫用途使用」,以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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