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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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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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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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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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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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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10月8日(90)農企字第90015320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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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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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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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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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4 釋原為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行水區、河川區或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之土地,在未依水利法徵收前,如經查明仍作農業使用且未違反水利法規及都市計畫書管制規定者,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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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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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經行政院核示略以「……准照財政部90年9月10日台財稅字第0900455009號函之意見辦理」,又准財政部前函略以「有關原為農業用地經都市計畫變更為行水區、河川區之土地,在未依水利法徵收前,如經查明仍作農業使用且未違反水利法規及都市計畫書管制規定者,其於移轉或繼承時,同意比照修法前規定,准予繼續適用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及第38條之規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至於變更為洪水平原管制區之土地……以劃定為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之土地,准照前述行水區、河川區土地,適用上述相關賦稅優惠規定。」 二、旨揭土地為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或免徵遺產稅、贈與稅,仍應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之規定,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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