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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90/10/3
發文文號 90年10月3日(90)農企字第900010360號函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048 釋農業用地上建有農業設施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案
內容 一、爾來據民意反映略以:仍有部分鄉(鎮、市、區)公所於民眾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因農業用地上建有小面積放置抽水馬達或農機具之寮舍,而被要求應先拆除該等農業設施後,始同意核發,造成資源之浪費及對政府法令執行之不滿云云。
  二、查有關「申請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如何簡化作業程序和協助農民取得容許使用核准案」本會中部辦公室曾於去(89)年8月16日召開會議研商,其決議如次:
(一)農業設施建築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3.5公尺以下者,申請容許使用,僅需檢附申請書、土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
(二)鄉(鎮、市、區)公所農地業務承辦人員於農民申請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辦理勘查時,如發現申請農地上有未經申請之農業設施,合於前項規定者,可請申請人補填容許使用申請書(申請書中應詳述農業設施使用細目),並於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時,一併發給容許使用證明。
(三)鄉(鎮、市、區)公所農地業務承辦人員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2條稽查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時,如發現違規使用合於「申請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作業要點」所規定容許使用項目時,應輔導其提出申請容許使用;如有合於第1項者亦適用。
(四)農地申請以竹木、稻草、塑膠材料、角鋼或鐵絲網搭建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與農業生產有關之建築物者,免申請容許使用。
前開會議紀錄並於同(8)月28日以89農中經一字第891070488號函貴府查照在案。
  三、又依據內政部90年4月23日台90內營字第9083323號令及同年8月13日台90內營字第9084889號令略以: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之農業必要設施,其總樓地板面積在45平方公尺以下,且以1層樓為限,得免申請建築執照。(前開二令本會亦分別函轉貴府查照轉行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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