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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90/1/31
發文文號
林務局90年1月31日90林政字第901601010號函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073 釋編定為林業用地之土地,種植箭竹,符合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案
內容
按箭竹雖非造林樹種,惟森林法第3條規定,森林係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總稱。是以在編定為林業用地之私有土地種植箭竹,得視為林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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