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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89/4/20
發文文號 林務局89年4月20日89林政字第891607467號函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070 釋林業用地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案
內容 林業用地地上所植林木樹種符合本局所規定之樹種(詳附件),且經完成造林者(除地除外)、造林木已達3年生以上者、成活率在70%以上者,不論是否兼植一般農作物或果樹,本局認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2款所稱森林之使用。林業用地造林樹種及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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