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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90/4/13
發文文號 90年4月13日(90)農企字第900116840號函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068 釋因法令限制而退縮興建農舍者,其農舍前面至計畫道路境界線之間,所鋪設柏油或水泥地面,應視為農舍附屬設施,准予認定為作農業使用案
內容 一、查有關合法農舍為通行至附近道路,在農地上私設道路,其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需先申請容許使用獲准後,始得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合先敘明。
  二、至本案之農舍係為配合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退縮建築線,而於其上舖設水泥地面,為簡政便民,此部份似可免再申請容許使用,惟配合申請農舍之其他農業用地仍應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認定基準,始得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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