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級:
小
中
大
法規目錄
法規檢索
解釋函檢索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說明
申請表格下載區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上方連結區
法規目錄
|
法規檢索
|
解釋函檢索
|
相關連結
|
網站導覽說明
|
14px
|
16px
|
18px
|
主要內容區
首頁
»
最新解釋函
»
消息內容
最新解釋函
友善列印
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90/4/13
發文文號
90年4月13日(90)農企字第900116840號函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068 釋因法令限制而退縮興建農舍者,其農舍前面至計畫道路境界線之間,所鋪設柏油或水泥地面,應視為農舍附屬設施,准予認定為作農業使用案
內容
一、查有關合法農舍為通行至附近道路,在農地上私設道路,其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時,需先申請容許使用獲准後,始得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合先敘明。
二、至本案之農舍係為配合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退縮建築線,而於其上舖設水泥地面,為簡政便民,此部份似可免再申請容許使用,惟配合申請農舍之其他農業用地仍應符合作農業使用之認定基準,始得核發。
消息內容
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script語法,恐無法呈現某些特效,但不影響網頁的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