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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89/11/22
發文文號 林務局89年11月22日89林政字第891622926號函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071 釋林業用地及都市計畫保護區林地目土地如何認定作農業使用案
內容 有關林業用地地上所植林木樹種符合本局所規定之樹種,且經完成造林(除地除外)、造林木已達3年生以上、成活率在70%以上者,不論是否兼植一般農作物或果樹,本局認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2款所稱森林之使用,前經本局89年4月20日林政字第891607467號函報 鈞會在案。至於都市計畫保護區「林」地目土地種植油茶,可否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疑義,亦經本局以89年10月5日89林政字第891619491號函(詳影本)報 鈞會在案,茲再補充說明如未完成造林,但天然生林木覆蓋良好,可視同完成造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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