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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89/12/7
發文文號 林務局89年12月7日89林政字第891623230號函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072 釋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因面積較大故部分造林樹種棍植其他作物(如龍眼、橄欖、荔枝、梅樹、柑橘、柳丁等果樹)且多年來並未破壞水土保持及生態環境,准予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案
內容 有關林業用地地上所植林木樹種符合本局所規定之樹種,且經完成造林(除地除外)、造林木已達3年生以上、成活率在70%以上者,不論是否兼植植一般農作物或果樹,本局認為符合農業發展條第3條第1項第12款所稱森林之使用。又本局已將龍眼、橄欖列為造林樹種,但限以林業方式經營。另荔枝、梅樹與生產木材為主樹種單列或均勻混植每公頃600株以上亦視同完成造林(詳如附造林樹種及伐期表),是以林業用地部分種植造林樹混植其他果樹作物,其多年來並未破壞水土保持及生態環境者,仍應在符合上揭原則下,始得認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2款所稱森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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