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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90/2/2
發文文號 90年2月2日(90)農企字第900102222號函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078 釋水利用地需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灌溉、排水使用案
內容 查水利用地之主要功能在於維持灌、排用水之流通,其利用型態與農牧用地或林業用地等有所不同。若能維持無妨礙灌、排水流通功能之情況,即符合該種用地之使用認定;且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有關水利用地之容許使用項目包括「現況及水利計畫使用」。因此,本案暨經貴府水利單位簽以「並未違反水利法相關規定」,縱使該地為雜草野花,並不影響水流之通行,亦不宜視為閒置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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