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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89/12/12
發文文號
內政部營建署89年12月12日89營署建管字第47774號函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031釋農業用地上興建圍牆其申請雜項執照之執行案
內容
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年11月23日(89)農企字第890010406號函送「研商農業發展條例辦理核發農地農用證明相關執行問題」會議紀錄第2案決議(二)有關農業用地上興建圍牆部分:「(1)修法前已興建之農舍圍牆,於法定基層建築面積範圍內,應准予補辦雜項執照後,或依其使用執照上登載已提出圍牆竣工圖,據以辦理查核發給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2)農業用地週邊,原則上不得興建與農業經營無關之圍牆,惟因基於農業經營管理之特殊需要,有須於農業用地週邊興建圍牆者,各縣市政府應將其視同農業、畜牧及養殖設施之一部份而併同容許使用申請案辦理。」明示在案。是有關農舍之圍牆應以不超過法定基層面積範圍為限,至屬農業、畜牧及養殖設施之一部份而併同容許使用申請案辦理許可之圍牆,且非屬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得免申請建築執照者,得檢附農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文件申請雜項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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