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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別
解釋函
發文日期
89/4/27
發文文號
農企字第890120475號
發文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案由摘要
釋台糖公虎尾總廠附設蔗渣堆肥場申請使用電力比照畜殖場模式適用「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應依該條文第幾條款相關規定核發證明書案
內容
查現行「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畜牧用電,係規定飼養家畜、家禽或集乳站機械之用電,並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發證明文件者。並無明定畜殖場可適用本標準,然台糖公司虎尾總廠八十九年二月十六日虎農字第八九二O一號函說明三,提及「該總廠之畜殖場屬農業用途,已列入農業用電」,故 貴府應查明其畜殖場列入農業用電之依據,則本案即可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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